某港商投资企业于2004年成立,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10年(即2004-2014年),2008年因资金运作困难而结业。请问:该企业未满经营期限清算结业,其在2004-2007年所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是否要退还?
港商投资企业于2004年成立,经营期限为10年(即2004-2014年),2008年因资金运作困难而清算结业,该企业未满经营期限清算结业,其在2004-2007年所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按规定应当补缴。
依据“实体法从旧”原则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: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,应当补缴已免征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。应按原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补缴已免征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。